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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高級中學學生獎懲
規定
(
93 12 27 學務會議 訂 定
(
94 01 17 學務會議 修訂
(
100.08.22 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103.06.3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4.02.0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4.0 8 24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4.08.24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0 2. 0 1 校務會議 修訂 通過
(105.06.30
校務會議 修訂 通過
第一條
新民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教育部「高級 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新民高級中
學學生獎懲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 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得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況、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 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如下:
一、獎勵: 1. 記嘉獎。
2. 記小功。
3. 記大功。
二、懲罰: 1. 記警告。
2. 記小過。
3. 記大過。
4. 留校察看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符合規範
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比賽)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七、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防範意外事件之發生經查明屬實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精神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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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活言行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生活言行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扶助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
十三、扶助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
十四、學生資料筆記本、作業(資料),內容充實者。
十四、學生資料筆記本、作業(資料),內容充實者。
十五、內務整潔,足為模範者。
十五、內務整潔,足為模範者。
十六、遵守
十六、遵守秩序,足為模範者。秩序,足為模範者。
十七、執行公務,認真盡職者。
十七、執行公務,認真盡職者。
十八、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八、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九、學生積極鼓勵家長、熱心參與學校校務發展及相關活動。
十九、學生積極鼓勵家長、熱心參與學校校務發展及相關活動。
二十、課堂上表現優良,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十、課堂上表現優良,足為同學模範者。
廿一、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廿一、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廿二、善盡環境區域打掃之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廿二、善盡環境區域打掃之責,足為同學模範者。
廿三、對校園環境維護及安全活動盡力維護者。
廿三、對校園環境維護及安全活動盡力維護者。
廿四、見義勇為或遇特殊事件處理得宜,經查明屬實者。
廿四、見義勇為或遇特殊事件處理得宜,經查明屬實者。
廿五、參加校內外公共事務或促進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廿五、參加校內外公共事務或促進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第七條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以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熱心公益,以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一、參加校內活動(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一、參加校內活動(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二、幫助同學排除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幫助同學排除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遇問題能立即反映,增進團隊權益者。
十三、遇問題能立即反映,增進團隊權益者。
十四、主動維護公共設施,增進團隊利益者。
十四、主動維護公共設施,增進團隊利益者。
十五、參加校內外公
十五、參加校內外公共事務或促進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足為典範者。共事務或促進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足為典範者。
第八條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八、防範意外事件、重大災害,確有特殊表現者。
八、防範意外事件、重大災害,確有特殊表現者。
九、對於突發事件處置得宜,獲致良好成效或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者。
九、對於突發事件處置得宜,獲致良好成效或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者。
十、維
十、維護學生安全、宿舍安寧,績效卓著者。護學生安全、宿舍安寧,績效卓著者。
十一、推動宿舍事務,服務成效極為優異者。
十一、推動宿舍事務,服務成效極為優異者。
第九條
第九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違犯學校生活規範,經登記課間違規卻未參加生活教育者。
一、違犯學校生活規範,經登記課間違規卻未參加生活教育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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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尚不知改正者。
三、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尚不知改正者。
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或資料,經屢勸不聽者。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或資料,經屢勸不聽者。
七、無故不參加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無故不參加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無故不參加重大比賽或班
八、無故不參加重大比賽或班級公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級公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致影響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致影響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執行打掃勤務未能克盡職責,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三、執行打掃勤務未能克盡職責,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放學後未將抽屜清理乾淨,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四、放學後未將抽屜清理乾淨,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五、下課期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
十五、下課期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平板電腦、遊戲機平板電腦、遊戲機))者。者。
十六、違反請假須知,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違反請假須知,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損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媒介損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八、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九、住宿生早(晚)點名、晚自習無故缺席者。
十九、住宿生早(晚)點名、晚自習無故缺席者。
二十、住宿生未依規定整理內務,經勸導後尚不知改正者。
二十、住宿生未依規定整理內務,經勸導後尚不知改正者。
廿一、宿舍內不遵守作息規定或秩序,情節輕微者。
廿一、宿舍內不遵守作息規定或秩序,情節輕微者。
廿二、住宿生污損牆壁,任意釘掛衣物,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二、住宿生污損牆壁,任意釘掛衣物,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三、住宿生任意調換床位或晚自習座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三、住宿生任意調換床位或晚自習座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四、住宿生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寵物,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四、住宿生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寵物,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五、住宿生自習時間或就寢後之行為有礙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五、住宿生自習時間或就寢後之行為有礙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六、住宿生於宿舍內大聲喧嘩及談
廿六、住宿生於宿舍內大聲喧嘩及談笑,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笑,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七、住宿生假日留宿未事先申請者。
廿七、住宿生假日留宿未事先申請者。
廿八、經常口出穢言,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廿八、經常口出穢言,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廿九、亂發、亂貼傳單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廿九、亂發、亂貼傳單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三十、學生接到學校書面通知,未依時至指定地點報到,原因為無故未到者。
三十、學生接到學校書面通知,未依時至指定地點報到,原因為無故未到者。
卅一、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一、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二、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未能善盡職責,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二、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未能善盡職責,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三、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卅三、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卅四、無故缺曠
卅四、無故缺曠((含早修、午休含早修、午休)),情節輕微者。,情節輕微者。
第十條
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上課期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
五、上課期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平板電腦、遊戲機平板電腦、遊戲機))者。者。
六、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嚴重者。
六、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嚴重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宿)或違反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宿)或違反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損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損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九、攜帶、傳遞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
九、攜帶、傳遞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路內容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十、私拆他人信函者。
十、私拆他人信函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師長、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師長、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不遵守學校交通規範(含未戴安全帽、有照駕駛汽、機車)情節輕微者。
十三、不遵守學校交通規範(含未戴安全帽、有照駕駛汽、機車)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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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無故缺席校外集會者。
十四、無故缺席校外集會者。
十五、攜帶煙酒、檳榔、色情書刊、資料、光碟或違禁品等有礙身心發展之物品者。
十五、攜帶煙酒、檳榔、色情書刊、資料、光碟或違禁品等有礙身心發展之物品者。
十六、發生違規事件經師長糾舉卻逃逸者。
十六、發生違規事件經師長糾舉卻逃逸者。
十七、上放學未經家長
十七、上放學未經家長同意隨意搭乘他人機車者。同意隨意搭乘他人機車者。
十八、聚眾擾亂他班秩序引起衝突,情節輕微者。
十八、聚眾擾亂他班秩序引起衝突,情節輕微者。
十九、無故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指導,情節輕微者。
十九、無故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指導,情節輕微者。
二十、擅自使用校內用電致生公共用電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情節輕微者。
二十、擅自使用校內用電致生公共用電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情節輕微者。
廿一、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廿一、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廿二、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及無照騎機車、開車初犯,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二、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及無照騎機車、開車初犯,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三、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三、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四、出入禁止
廿四、出入禁止18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五、學生在公開場合有親暱肢體接觸或經本校性
廿五、學生在公開場合有親暱肢體接觸或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六、住宿生不假外宿者。
廿六、住宿生不假外宿者。
廿七、住宿生未經允許擅自帶他人進入宿舍逗留或非住宿生未經允許進入宿舍逗留者。
廿七、住宿生未經允許擅自帶他人進入宿舍逗留或非住宿生未經允許進入宿舍逗留者。
廿八、宿舍關宿後無故逗留在寢室,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廿八、宿舍關宿後無故逗留在寢室,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廿九、登記留宿而點名無故未到者。
廿九、登記留宿而點名無故未到者。
三十、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三十、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卅一、無故缺曠
卅一、無故缺曠((含早修、午休含早修、午休)),屢勸不聽者。,屢勸不聽者。
卅二、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但有悔意者。
卅二、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但有悔意者。
卅三、言行隨便、態度不佳,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三、言行隨便、態度不佳,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四、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卅四、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卅五、
卅五、教唆或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且有悔意者。教唆或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且有悔意者。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毆打同學或集體鬥毆,情節輕微者。
一、毆打同學或集體鬥毆,情節輕微者。
二、毀謗或公然侮辱師長者。
二、毀謗或公然侮辱師長者。
三、考試舞弊違反教務處考場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考試舞弊違反教務處考場規定,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六、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他人財物,情節重大者。
六、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他人財物,情節重大者。
七、校內、外賭博者。
七、校內、外賭博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重大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重大者。
九、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九、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十、吸菸、喝酒、嚼食檳
十、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施用違禁品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榔、賭博行為或施用違禁品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宿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二、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或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或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四、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六、出入有關色情、賭博、毒品危害等不正當場所者。
十六、出入有關色情、賭博、毒品危害等不正當場所者。
十七、越牆進出學校者。
十七、越牆進出學校者。
十八、無照騎機車、開車,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八、無照騎機車、開車,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九、違反校園霸凌
十九、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廿十、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廿十、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廿一、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廿一、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廿二、無故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輔導糾正,情節重大者。
廿二、無故不服從師長(舍監、教官)輔導糾正,情節重大者。
5
廿三、擅自改變學校電器〈路〉設備或不當使用電源,致損壞物品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
廿三、擅自改變學校電器〈路〉設備或不當使用電源,致損壞物品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
廿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廿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廿
廿五、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五、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未滿1818歲之學生間合意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六、住宿生未經允許擅自留宿他人過夜或非住宿生進入宿舍留宿過夜者。
廿六、住宿生未經允許擅自留宿他人過夜或非住宿生進入宿舍留宿過夜者。
廿七、屢次欺騙師長規避公差勤務或懲處且情節嚴重者。
廿七、屢次欺騙師長規避公差勤務或懲處且情節嚴重者。
廿八、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進入校園者。
廿八、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進入校園者。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處以留校察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處以留校察看:
一、在學或休學期間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且判決負有刑責者。
一、在學或休學期間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且判決負有刑責者。
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三、製造或攜帶刀械、槍砲彈藥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三、製造或攜帶刀械、槍砲彈藥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四、毆
四、毆打他人或集體鬥毆,情節嚴重者。打他人或集體鬥毆,情節嚴重者。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提列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議之獎懲事項提列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懲處之決定
五、懲處之決定((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應以書面,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留校察看之處分,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留校察看之處分,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計算。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紀錄。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